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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置闲置土地关键是制度不“闲置”

添加时间:2011-12-28 09:08:06 来源:时尚导航网 作者:冯海宁  收藏此页

    12月21日,国土部公布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(修订草案)》,并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。修订草案规定,未动工开发建设,土地闲置满2年,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    现行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在1999年出台,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。有统计表明,2005年查出房地产闲置土地约38万亩,到2010年底则下降为18万亩;去年有报道指出,全国共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1.2万亩,收取罚款或闲置费总计4.8亿元。显然,这些成绩也有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一份功劳。但要看到,目前无论是闲置土地宗数还是闲置的亩数仍然相当惊人。
    从国土部此前披露的信息来看,土地闲置时间最长超过17年,目前大概还有18万亩闲置土地。这对于土地资源紧缺的中国而言,不仅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,而且还抬高了房价、物价、投资和创业成本等。闲置土地之所以数量惊人,原因之一就是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12年未曾修订,早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。因此,无论是市场层面还是监管层面,都期待重新修订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。
    对比新旧两个办法不难发现,在闲置土地认定标准、满2年无偿收回等关键环节变化不大。不同的是,新办法比老办法更为细化,比如,新办法总计34条,而老办法只有11条。而且,根据土地闲置暴露的问题增加了一些“补丁”式的规定,比如对“政府原因闲置”做了明确规定,增加了“约定竣工时间”。显然,这次重新修订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是一种进步。
    笔者注意到,很多业内人士对此反应一般。原因就在于新旧办法在关键环节上变化不大,而且对这些规定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持怀疑态度。其实,新办法相比老办法有一个很大的亮点没有引起各方关注,即增加了“法律责任”,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地方国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,该给予处分的,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 也就是说,新办法对国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、认定和处置工作中的行为和权力进行了约束,以遏制地方国土部门在处置闲置土地时不作为或乱作为。此规定无疑增加了制度的威慑力。此前,土地闲置和土地腐败现象之所以很严重,主要是由于受土地财政的诱惑,地方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。
    在笔者看来,尽管新办法弥补了不少老办法的漏洞,增强了操作的规范性、可行性和制度的威慑力,但是,再硬的制度落不到实处也是废纸一张。首先,地方政府往往是违法主体,由于地方国土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,这就让人担心新办法的实行效果。其实,现行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不是没有威力,而是地方政府不放在眼里,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,监管查处力度偏软。
    其次,土地闲置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,给制度落实造成了困难。很多人只看到开发商囤地现象严重,其实,不只是开发商造成土地闲置,地方政府、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、外资企业、商业银行等机构手中也闲置了不少土地。有的土地闲置是主观原因造成,比如,为了土地增值;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,比如,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会造成土地闲置,地方政府在拆迁时也会造成土地闲置——土地闲置的原因一旦复杂,就会有不少漏洞。
    再者,土地监管、问责部门是否给力,还需观察。一方面,过去有关部门在发现土地闲置、公开土地闲置信息等方面不能让人满意。比如,土地闲置“黑名单”在网上流传了很久,始终未得到官方确认。另一方面,过去在发现土地闲置之后,问责力度不太理想。一言以蔽之,只有不让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》“闲置”,土地才有望依法、高效利用。
    鉴于土地资源紧缺和土地闲置现象严重,笔者特别建议,新办法在关键环节不能简单照搬老办法。比如,在闲置土地认定方面还应该更严更细;对“满2年无偿收回”可以调整为“满1年无偿收回”并征收土地增值费,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。

(编辑:冯海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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